学生党建
当前位置: 学院首页 >> 学生发展 >> 正文
广州大学经济与统计学院学生党建工作制度
作者:   时间:2015-09-1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学生党建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学生党建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党支部是我院学生党员组成的基层党组织,在院学生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支部所在范围学生的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

第二章 党建小组设置和职能

第三条 根据我院学生党建工作需要,设置学生党建工作小组,负责通传院总支的要求、文件、培训、教育以及资料整理。学生党建工作小组设置资料小组、培训教育小组、理论小组、实践小组、考评小组五个小组,小组组长由各支部委员组成,组员由各支部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组成。

第三章 党建小组设置和职能

第四条 根据我院学生党建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个学生党支部。每个支部设书记、副书记、三名委员,构成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院党总支、校组织部门审批,每届任期一年。

第五条 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书记主持支部日常工作,召集支委会和支部大会,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书记一般由担任学生工作的老师担任。副书记由所在系得具体负责人担任,协助书记工作,在书记不在时代行书记职责。

第六条 支部委员在书记指导下,协助支部书记具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入党申请书及思想汇报的整理、保管工作。(2)提出党小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3)收缴党费;(4)组织党校学习;(5)完成党组织临时指派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支部委员在书记指导下具体负责支部的宣传教育等思想建设工作。具体做好以下几件事:(1)宣传党的政策方针;(2)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学习政治理论和时事政策,;(3)负责支部的对外宣传;(4)完成组织分派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在条件成熟的党支部可以设立若干党小组,各小组设组长一名。党小组是支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支部对党员进行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它可以对支部的工作提出建议,讨论工作时不采取表决形式。其基本任务是考察和管理党员,推荐优秀学生入党。

第九条 党支部活动、会议应由支部委员认真做好记录。

第四章 党支部的主要工作制度

第十条 建立并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三会: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一课:党课。一般情况下,党支部每季度召开1—2次支委会会议,每学年召开一次党支委会民主生活会,党员每季度一次组织生活,每年一次党员民主评议活动,每次会议或活动都要有计划、有主题,活动记录完整,出勤率高,请假制度严格。根据校党委和所属总支的工作要点,制定支部的学期工作计划,每年向全体党员书面报告支部工作。

第十一条 民主考核评议党员制度。即以支部为单位,在自考和他考以及群众考核的基础上对党员进行考核,在考核基础上进行评议,评选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二条 联系群众制度。无论是发展党员还是党员管理,都必须走群众路线,要多渠道多形式地与广大师生进行沟通。让群众对党员进行考核评议。党组织、党支部及各班学生党员负责所在范围的群众联系工作,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目标责任制度。支部、小组及每个党员每个学期都要明确自身的工作目标和具体内容,按时、保质、保量加以完成。对不能完成任务、实现目标的党员小组和党员,要追究其责任,给予批评、组织处理直至党内处分。

第五章 党员发展

第十四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以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保持我校各级基层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校属各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学院党组织更要高度重视在青年学生和中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六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要求出发,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十七条 校属各党组织每年年底前要做好下一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上报校党委组织部;每个学期末前要把上半年发展党员情况及下半年发展计划报送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年底前负责做好全校下一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并上报市委组织部和市教育局党委。

第十八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六章 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十九条 校属各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特别是各学院党组织,要及早在新生中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教育,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二十条 各党支部对写入党申请书的人员,要及时安排党员与他们谈话,告诉他们按照党章要求努力学习、工作,考察他们在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要把他们当中表现较好的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通知其本人。

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是:应具有共产主义觉悟,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觉申请入党,决心履行党员义务,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表现好,作风正派,团结同事、同学,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第二十一条 各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要组织他们上党课、学党章,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等,加强对他们的培养和教育。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对考察的情况进行分析,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关措施,目的是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因毕业或工作调动离校时,各基层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移交有关职能部门,由有关职能部门转交对方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并填写《建党对象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是共青团员的,必须经过各级团组织的推荐,填写《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基层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审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再函调或外调。函调信件由校属各级党组织发送,校党委组织部提供统一的函调信件。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由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学校党校负责提供统一的培训材料,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各学院党组织要及时做好培训计划和组织工作。凡被推荐参加党校学习的,必须是写入党申请书半年以上、表现较突出的人员。学校党校负责举办全校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

没有经过学校党校培训的、或经党校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各总支、支部应把发展对象的各项材料(包括建党对象登记表、党校学习登记表、思想汇报、个人自传、入党申请书、群众意见、政审材料等)报送上级党委组织部审批,经批准后才能发展入党。报送时间应比计划发展时间至少提前十天。

成立党委的学院要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发展工作,负责对院属党总支、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的各项材料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经学院党委批准后才能发展。

第七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七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第二十九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并如实向党支部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介绍人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三十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后,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支委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三十一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的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等材料,在十天内上报校党委组织部(有总支的由总支负责上报);成立党委的学院由负责组织发展工作的专人负责收集院属总支、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成立党委的学院负责审批本学院的预备党员;其他单位的预备党员由校党委审批。

校党委(或学院党委)审批前,由校党委组织部(或学院负责组织发展工作的专人)负责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由校党委组织部或学院党委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申请书》上。校党委组织部(或学院负责组织发展工作的专人)负责对各总支、支部上报的有关材料汇总上报校党委(或学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 校党委对各总支、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将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情况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通知报批的党总支、党支部。

学院党委对院属党总支、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批,要通过召开党委会进行讨论表决,审批情况由专人负责通知报批的党总支、党支部。

第八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五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应及时将校党委(或学院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考察结果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表》上。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考察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预备党员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要写一篇思想汇报,交给所在单位党支部,汇报自己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预备党员工作调动或毕业离校时,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将对其教育、考察等有关材料转交学校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转交对方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时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时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上报上一级党组织;要求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须报校党委组织部,经校党委批准并通知上报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没有党小组的由入党介绍人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各党总支、党支部对本单位表决通过的预备党员转正的材料,在十天内上报校党委组织部,由组织部汇总送校党委审批(成立党委的学院负责对院属党组织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进行审批)。

第三十九条 校党委(或学院党委)对各总支、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将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由校党委组织部(或学院负责组织工作的专人)通知预备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党支部书记要与入党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九章 党员及积极分子管理

第四十条 党员要定期交纳党费。党费应按月交纳,并由组织委员及时上缴。

第四十一条 支部组织委员要主动细致地做好党员统计工作,统计的数据必须准确可靠。

第四十二条 外出实习学生党员应主动保持与支部的联系。

第四十三条 党员要定期过组织生活,支委成员要参加支委会的组织生活。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四十四条 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由专人保管,及时接转,未列为积极分子的申请书由组织委员统一保管,确定为积极分子后将申请书、思想汇报、考察表等有关材料交由主要培养人保管。发展入党后,所有材料连同志愿书、政审意见交由组织委员保管。转正后或未转正毕业的党员材料,归入其本人档案(转入档案的材料依据每年院党委的统一要求操作)。

第十章 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教育

第四十五条 党员教育要结合所在支部的实际情况和党员自身的实际展开,由支部书记和宣传委员负责,其他委员协助进行。

第四十六条 党小组按照党总支安排,每季度至少学习一次党的理论或时事政治。党支部要抓好党组织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带领全体党员和群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要求党员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本岗位的学习中去,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家与人民赋予的学习任务。

第四十七条 每年九、十月是新生积极分子集中学习党的基本理论时间,学生党支部要在党总支的指导下办理好新生组织关系转接和确认工作。同时开展好新生积极分子的启蒙教育并协助学生党总支开展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班学习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章 组织纪律

第四十八条 党支部的组织纪律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全体党员、入党积极分子都必须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严格保守党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第五十条 党组织支持院、系对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合理的行政处分,违反党纪的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入党积极分子违纪则视情节轻重延长考察期或被取消积极分子资格。党员被处分的必须在支部大会作公开检讨,预备党员受处分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五十一条 培养人,因渎职而将不符合党员标准的学生发展入党,将受到从批评直至警告的纪律处分。新党员受处分的,视情况追究培养人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党员有义务对身边重要事件及时向支部和上级党组织汇报。发现而未汇报的依据情况追究所在范围内党员、党小组及支部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每学期对党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优秀者由院党总支给予表彰。并可择优推荐到院党委,参加院级优秀党员的评比。对考核评比不合格或受到行政处分的党员要依据党内文件给予处理。党员违反校规校纪的在党内也应对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在广州大学经济与统计学院范围内实施,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党总支所有。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起施行。《广州大学经济与统计学院学生党员考核评议表》自同日起施行。

时间:Nov 21, 2014 10:11:00 AM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 邮编:510006 电话:020-39366825 院长书记信箱:jjytjxy12@163.com

版权所有@2015 广州大学经济与统计学院